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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呼吁證監會查處

每日經濟新聞 2012-02-08 09:34:00

每經編輯 王迎春

對于“新版”招股書核查發現凌薏投資、焦慶科技、宏頌不銹鋼和柳飛五金等當時參與增資的4家公司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管存在重大關聯關系,“舊版”招股書無疑存在重大虛假記載行為。 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著名證券律師張遠忠昨日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冠華股份2010年6月的招股書存在重大虛假記載行為,違反了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的有關規定。 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中國證監會將采取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 上海昆侖律師事務所樂立斌也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作為客觀存在的重要信息,發行人籌劃上市前不可能不知情,如此重大關聯關系被遺漏實屬不該,如果不是主觀故意的虛假記載,也應該屬于重大遺漏,都違反了證監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對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工作造成重大影響。 記者發現,在2010年6月23日闖關失敗之后,冠華股份迅速將保薦機構由愛建證券更換為海通證券,在對凌薏投資等10家存在股份代持或利益輸送的突擊入股股東進行的股權清理過程中,有針對性地補充披露以后卻又牽出了“舊版”招股書存在上述重大違規行為。 張遠忠指出,從上一次過會被否到現在,才剛剛過去一年半的時間,在不足36個月的情況下“二次上會”屬于重大違規。 樂立斌律師也稱,證監會必須及時糾正這種重大違規行為,并立即取消已經明顯違規的“二次上會”安排。 上海杰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志斌表示,上述一系列關聯關系被隱瞞的行為本身已經構成了重大遺漏,但最終還需要證監會來認定。一旦認定違規后,除了相應的民事處罰外,發行人還將面臨行政處罰,主要是終止審核并在36個月內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等監管措施。 鑒于此,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多位律師強烈呼吁證監會立即取消冠華股份本次上會。著名證券律師宋一欣特別指出,證監會應立即取消二次上會,并對虛假記載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其還稱,對于這種敢于造假的行為要采取長效機制進行嚴厲打擊。否則,造假之后修修補補再迅速上會,造假成本未免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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