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1 02:07:43
封樹標默然轉身的背后,畫下的并不是一個句號,它留給了包括投資者、持有人在內的專戶一對多業務各方更多的啟示和思索。
每經記者 李娜
對持有人來說,經理人更換是專戶管理和資產管理行業的固有“風險”。當越來越多的“百萬富翁”們將一對多投資經理視為產品唯一的“身份認證”時,封樹標的離職自然會引發投資者的憂慮。
在3月19日廣發基金緊急召開的持有人電話會議上,有持有人以影響資產配置為由,直接向廣發基金公司索賠。不過,就“專戶一對多”雙方簽訂的資產合同來看,持有人很難找到索賠的理由和依據。
封樹標默然轉身的背后,畫下的并不是一個句號,它留給了包括投資者、持有人在內的專戶一對多業務各方更多的啟示和思索。
持有人:向廣發基金索賠
“現在你們投資經理發生變化,對我的資產配置影響也比較大,我想問一下你們打算怎么賠償我的損失?”本次會議上,一位女士直接向廣發基金提出了索賠。
而本次會議前,對于封樹標的離職,其相關產品持有人李先生也談起了賠償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我早就想到了。當時,我還去仔細讀了讀合同。像這種投資經理換人的情況,賠償估計是沒指望了。當我去購買第二只一對多產品時,我就提出了這個問題,那家基金公司根本就沒有意識到!”
而持有人的這些索賠要求,顯然讓基金公司有些詫異。
“我沒想出你是怎么得出這個結論。”廣發基金副總朱平表示,“從公司的層面來說,我們沒有違反契約,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從這個賠償角度,我們不會那么做。”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看到,在一份專戶合同中,關于投資經理的變更是這樣規定的:“出現下列情形時,資產管理人可以變更投資經理:現任投資經理離職或被資產管理人解聘;資產管理人認為現任投資經理不適合繼續擔任本計劃投資經理;法律和《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可以變更投資經理的情形。資產管理人決定變更投資經理時,應及時告知資產托管人及資產委托人。”
律師:變更投資經理不違約
無法否認的是,投資經理,早已成為一對多持有人眼中最重要的因素。在持有人眼中,投資經理突然變動,基金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持有人到底可不可以以投資經理變動提出索賠,基金公司是否應該向持有人賠償?
對此,記者采訪了法律人士。得到的答復是持有人不能據此索賠。
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的宋一欣律師告訴記者:“從合同和法律的角度來看,在賠償問題上,投資者是沒有任何優勢的。合同中,投資者想要‘盯人’是無效的。因為投資者和基金公司簽訂的是投資合同,而基金公司和投資經理簽訂的是聘用合同,投資經理不是持有人的人,所以投資者要求賠償是站不住的。”
通力律師事務所安冬也發表了相同的看法,“根據《資產管理合同》,指定、調整產品經理為資產管理人的權利,相關法律法規均未限制或禁止資產管理人指定和調整產品經理的權利,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管理人根據合同行使這項權利沒有違法或違約的問題??梢哉f,這和公募基金更換基金經理是一個道理,是管理人管理活動的正常情況。”
本次會議過后,一位上海的持有人則對此表示了不同的看法,“資產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投資經理應該是專戶一對多組合中構建重要因素,或者說是一種‘身份認證’,投資經理的變動應該朝著有利于持有人的方向給出解釋。”
對此,安冬告訴記者,資產管理合同確實是格式合同,按照 《合同法》第41條,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為,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按照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原則解釋。目前來看,指定、調整產品經理的解釋是一致的,不存在兩種以上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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