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規范券商薦股 持股超1%不能反向操作
2010-10-20 02:25:34
每經記者 劉明濤
券商薦股需小心了!
昨日(10月19日)下午,證監會正式發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并決定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明確證券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在1%以上的,在推薦該公司股票時,需披露持股信息,并且薦股時不能做反向操作。
不得兼任投資顧問
作為投資者投資股市 “利器”的券商研報,一直存在各種詬病,對于這個問題,證監會昨日終于表態,同時發布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兩項規定,并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據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表示,目前,我國已有88家證券公司、少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形成了近2000人的研究隊伍,每年發布證券研究報告近30萬篇。從證券投資咨詢領域的現實問題看,利用軟件工具等載體提供證券投資建議服務應當納入監管,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參與媒體證券節目需要進一步規范。
值得關注的是,規定明確指出,同一人員不得同時注冊登記為證券分析師和證券投資顧問,并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持股超1%不能反向操作
在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券商在發布對具體股票作出明確估值和投資評級的證券研究報告時,公司持有該股票達到相關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應當在證券研究報告中向客戶披露本公司持有該股票的情況,并且在證券研究報告發布日及第二個交易日,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另外,券商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還要公平對待發布對象,不得將證券研究報告的內容或觀點優先提供給公司內部部門和人員,也不得優先提供給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特定對象。
業內人士稱,這兩項規定的發布,對證券市場進一步公平規范有著直接的作用,畢竟近幾年,很多券商研報對個股短期股價都會造成影響,越來越被投資者重視。然而,研報一直都存在信息不對等的詬病,比如一些券商將研報先發給機構,然后再發給投資者,導致中小投資者追高被套等。所以,此規定出臺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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