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本身是弱勢群體,人們寄希望于民營企業改良中國的商業生態,提高市場效率,但一再披露的民企與地方官場千絲萬縷的聯系顯示,民企業者正在發生深刻轉變:從實業家轉身為資本家,從市場人士轉變為能量巨大的官商人士,生存環境與品性同時劣質化,對于起碼的價值觀欠缺最起碼的尊重。 公眾已經看到過有地方政府專門開會并發布“會議紀要”,力挺被上級環保部門勒令關停的排污企業開工;也見過地方領導動用公檢法的力量,替嚴重違法的明星企業保駕護航和遮羞護短。地方保護主義甚囂塵上,某些政府已經成為企業的“保護傘”,當地警察淪為企業“家丁”就是理所當然了。
公權力機關對于記者、公民以“誹謗罪”、“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等立案追究前,應該由公權力機關的上級單位對報道和舉報所涉及的事實進行立案調查或者偵查,并且,為了體現公正性,這種立案也必須由異地的司法機關來進行。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對于媒體公開發表的文章,公民進行轉載不負任何責任。
近年來中央十分重視新聞監督對于推動工作的積極意義,但從全國范圍來看,媒體履行新聞監督職責的環境不容樂觀,阻撓記者正當采訪甚至毆打記者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些荒唐事件的背后,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企圖用公權力壓制新聞監督,暴露的是權大于法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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