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與其推論認定不如舉證責任倒置
2010-04-24 02:37:50
曹中銘
日前,中國證監會對時任四川圣達董事、總經理佘鑫麒用死者身份證開戶進行內幕交易及短線交易兩項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對佘鑫麒給予警告,并 沒 收 違 法 所 得 、 處 以 罰 款170346.96元、同時市場禁入3年。
上市公司高管、內幕交易、短線交易,當這些字眼聯結在一起時,佘鑫麒最終雞飛蛋打并且還被市場禁入3年完全是咎由自取。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通報,四川圣達2006年度取得了不錯的業績。當年四川圣達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21.23%,凈利潤同比增長32.62%。其年報于2007年2月16日披露,當日四川圣達股價大漲7.82%。而在四川圣達年報披露的前兩天,也就是2月14日,佘鑫麒利用其開立并控制的證券賬戶買入67800股四川圣達,并于2月16日全部套現,獲利12.19萬元。
想必佘鑫麒對于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自家公司股票的相關規定多少有點知曉,因此,他沒有以自己或家人的名義開立股票賬戶,而是用了一個當時已死亡7年的死者的身份證。然而,人算不如天算,佘鑫麒此舉雖是為了逃避監管,但結果還是“被監管”了。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佘鑫麒的處罰,中國證監會最終是根據證據鏈推論認定其知悉內幕信息、并實施了內幕交易行為的,而這亦是監管部門第一個通過推論認定查處的內幕交易案件。
在掌握了一定的證據之后,并根據證據鏈推論認定佘鑫麒內幕交易,體現了監管過程中的一大進步。對于市場上的內幕交易行為,由于其大多比較隱蔽,不易發覺與查實,調查起來難度相當大。即使個股股價產生明顯的異動,但由于證據不充分,監管中常常面臨著“老虎吃天,無從下口”的尷尬。在本案中,中國證監會運用“推論認定”,很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也讓違規者得到了應有的處罰。而且,隨著這一手段的運用成熟,相信今后還有更多的內幕交易案件浮出水面。
但是,推論認定畢竟存在著“推論”的成分在內,也就表明監管部門還沒有掌握著十分確鑿的證據,而其中的主觀作用不容忽視。如果“推論”中出現失誤或者相關人員的主觀性占據上風,就存在“錯殺”好人的可能。顯然,假如出現這一情況,不僅監管部門將陷于被動,而且對于今后再次運用此手段也會產生負面影響。
筆者以為,監管部門在查處相關內幕交易案件等違規行為時,與其通過推論認定,倒不如實施舉證責任倒置的制度,讓涉嫌違規者自證清白。實際上,在佘鑫麒的內幕交易案件中,證監會的人員亦表示,“佘鑫麒無法提供涉案交易非本人買賣的證據”,那就證明,提前潛伏自家公司股票的交易就是由其本人親自完成的。
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在A股市場中大有用武之地。以股價出現異動為例,市場上常常出現某些個股在毫無征兆的情形下“莫明其妙”地大幅上漲,等股價漲至高位時,上市公司的公告或年報才姍姍來遲,而此時的“先知先覺”者早就賺得盆滿缽滿,留給后知后覺者一地雞毛,諸如此類的現象每年都重復地發生著。涉及的上市公司是否出現重大信息泄漏,是否有“先知先覺”者提前蟄伏其中,讓這些涉嫌者自證清白,其“馬腳”馬上就會露出來。而鑒于類似現象在市場中大面積地發生著,筆者認為,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宜早日施行,以給那些內幕交易者以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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