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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光木:知悉稅收去向 是納稅人最大權利

2009-12-03 04:19:48

徐光木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在官方網站上發布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告知納稅人享有知情權、申請延期申報權、保密權、稅收監督權、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等多項權利,同時有按時繳納稅款等多項義務。

        把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通過公告的形式公之于眾,自然值得肯定。但通讀公告全文,我們又不免產生新奇之后的遺憾,不管是知情權、申請延期申報權,還是稅收監督權和稅收優惠權,在納稅人看來,都顯得有些空洞。一來,這些權利都不是稅收機關的首創,是相關法律條文的重復性解讀;二來,這些權利即使讓人聽起來新鮮,也是因為權力的分解所致,沒有半點實際意義。

        對于納稅人而言,其義務永遠只有一條,那就是依法納稅。與之對應,其權力也只有一條,那就是知悉稅收去向,這才是納稅人真正在乎和必須享有的實在權利。然而,在公告中,我們無法看到這一實在權利的影子,是被忽略還是被有意無意地回避納了呢?

        這又說明了什么呢?在筆者看來,這至少說明了兩點:其一,納稅人仍然主要是稅務的承擔者,而不是權利的享有者。因為在對納稅人最根本的權利只字不提的前提下,在稅務機關面前,納稅人永遠只有如期納稅的義務,而沒有通過掌控稅收去向,實施公民監督的權利。此外,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和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等被當成一種權利,而不是義務,本身就叫人摸不著頭腦。

        其二,納稅人的權利還沒有得到應有尊重。這是因為,尊重納稅人,就應該尊重納稅人最在乎的權利,既然稅務機關還不明確納稅人擁有知悉稅收去向權,是不是代表著稅務機關還沒有把納稅人的權利當權利來看呢?換言之,廣大納稅人在稅務機關眼中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納稅人,而只是被管理者。如果是這樣,作為被管理者的納稅人,當然就無法和稅務機關站在平等的地位上據理力爭。

        對于納稅人來說,知悉稅收去向從來就不應該成為一種期許,也不應該被當成秘密一樣嚴守。一直以來,納稅人對自己的本來權利被雪藏深表遺憾,并不是因為他們對履行納稅義務的斤斤計較,而是由于他們每個人都有一顆善良樸實的心。他們絕不是吝嗇自己的納稅錢,相反,他們真心地希望龐大的稅收能夠廣泛投向于民生領域,為民造福,而不能進了腐敗的黑窟窿。這樣的要求并不過分,那么,明確納稅人擁有知悉稅收去向權又有什么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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