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智“代言門”落錘耐克獲20萬賠償
2009-07-24 02:26:00
每經記者 王文嫣
球星鄭智作為耐克的代言人,卻被發現屢屢在公開場合穿著耐克競爭對手阿迪達斯的球鞋,從而引燃兩大運動品牌間的戰火。昨天下午,上海市一中院一審判決阿迪達斯(蘇州)有限公司以及鄭智連帶賠償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損失20萬元。
2003年7月1日,耐克(蘇州)與鄭智簽訂了合同,約定2003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合同期內,鄭智必須在參加所有運動或和運動相關的活動時只穿著和使用耐克相關服飾,但服從中國足協或國際足聯運動場上服飾要求,或者經耐克(蘇州)允許的除外。此后鄭智多次在比賽中穿著阿迪達斯的服飾出場。
2006年5月10日,耐克 (蘇州)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阿迪達斯(中國)、阿迪達斯(蘇州)及鄭智,2006年12月耐克(蘇州)卻以證據不足申請撤訴,獲法院準許。2007年4月,耐克(中國)公司和耐克(蘇州)再次興訟,將阿迪達斯在德國的關聯企業薩洛蒙公司、阿迪達斯(中國)有限公司、阿迪達斯(蘇州)有限公司及鄭智一同送上了被告席,要求被告們連帶賠償經濟損失800萬元。
法院最終認定,其他兩家被告是獨立法人,并無證據顯示這兩家公司也實施了侵權行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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