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0 02:18:00
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根據省級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額度編制。并且,到期后如果地方政府還款困難,經批準可按一定比例發行1~5年期新債券,分年全部歸還。
每經記者 朱小雯 發自北京
國家財政部昨天公布《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地方政府債券收入根據省級政府報請國務院批準同意的額度編制。并且,到期后如果地方政府還款困難,經批準可按一定比例發行1~5年期新債券,分年全部歸還。
地方政府債券收入可以用于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下同)直接支出,也可以轉貸市、縣級政府使用。市、縣級財政根據省級財政核準的轉貸額度編列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收入。
地方政府債券到期后,由中央財政統一代辦償還。地方財政要足額安排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所需資金,及時向中央財政上繳地方政府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
《辦法》規定,如果屆時地方政府還本確實存在困難,經批準,到期后可按一定比例發行1~5年期新債券,分年全部歸還。對于未按時上繳的,中央財政根據逾期情況計算罰息,并在辦理中央與地方財政結算時如數扣繳。
中國國債協會研發部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各省的債券上市時間由各省還款準備情況,資金的需求和使用情況,以及各省的申請時間而定,按照記賬式國債發行方式,可能各省發行債券的時間不一樣。
《辦法》還強調,地方政府債券預算資金主要用于中央投資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及其他難以吸引社會投資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支出,嚴格控制安排用于能夠通過市場化行為籌資的投資項目,不得安排用于經常性支出。
財政部要求各地財政部門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券收支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債務項目申報、審批、績效考評和監督等制度,提高資金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債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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